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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八十八章 区别

第三百八十八章 区别 (第1/2页)

“其实我知道的,”周至叹了口气:“关于费志刚和夏自立的事儿,你对我是有意见的,是吧?”
  
  “是。”方文玉是正气凌然的人,对于周至的做法其实早就有些不满,只不过是看在多年交情的份上没有直接说出来而已:“夏自立就是个流氓,给费志刚怂恿后带着另外俩流氓找你的麻烦,甚至还动了刀子,这算是刑事犯罪了吧?不是该送交法办,让法律来制裁他们吗?”
  
  “怎么你不但没有追究,还给那三流氓找了份工作?”
  
  周至笑了:“那我是不是应该连费志刚一起收拾?所以你现在来干吗来了?”
  
  “费志刚是费志刚,他哥是他哥。”方文玉依旧坚持正义:“虽然是费志刚来找我,但是说的是他哥的事儿,要是凤鸣乡工商所做事儿有问题,那就该纠正。”
  
  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之前的事情上费志刚就没错!如果他在夏自立堵你动刀子那事儿上牵涉太深,那他也该付出应有的代价!”
  
  “你别激动啊,再吃块桃片糕。”周至笑道:“文玉,我今天就跟你解释一下,当时我问什么要那样做。”
  
  “你说。”方文玉依旧有些愤愤然:“我始终认为,坏人干了坏事儿,就该受到惩罚,周至这样的做法是助长了坏人的气焰。”
  
  “夏儿在我面前还有气焰吗?还是说费志刚这都不敢直接来找我的小子有气焰?”
  
  方文玉一下无语了。
  
  “首先我要告诉你,法律这玩意儿,它不是万能的。”周至开始认真起来:“真要掰扯起来,我们研究一下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,就能够清楚法律的缺陷在哪里。”
  
  “犯罪的四要件是啥?”
  
  “首先是犯罪主体。就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。”
  
  “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。就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。”
  
  “第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。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。比如犯诈骗罪,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、欺骗他人的行为,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。”
  
  “最后是犯罪客体。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。”
  
  “对呀,从这四要件来说,夏自立等人已经对你实施犯罪,不过被你用甩棍制止了而已。但是你是在自卫,他们不能因为实施侵害不成功就逃过罪责,因为四要件都已经构成了啊?!”
  
  “可是你没有发现这里边有个麻烦事儿吗?”周至提醒方文玉:“那就是第三个条件,只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,也就是犯罪行为真实实施之后,方才构成犯罪活动,才能够被追究。”
  
  “因此法律并不能够审判‘未返之罪’,它事实上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事后惩罚,而非提前预防,这个你得承认吧?”
  
  “对呀,那这次既然夏自立几人犯了罪,那就应该被惩罚啊。”
  
  “那下一次呢?”
  
  “什么……什么下一次?”
  
  “刚刚已经说了,法律不能审判‘未犯之罪’,因此它只能事后惩戒,却无法事前预防。”
  
  “当然,如果法律有足够的震慑力,也可以起到预防的功能,但是你认为如夏自立那种人,对法律会存在敬畏之心吗?!”
  
  “如果他们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,那么法律对他们来说,约束力其实就很小,法律只能在事后惩罚他们,但是没有办法预防他们再次实施犯罪。”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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